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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18天 成都酒驾下降4成【3】

文章来源:     2011-05-19 08:35:59     编辑:寒武纪  
导读: 法学专家表示,“醉驾入刑”的案件中,基层公检法三方意见有微妙分歧●公安机关:一律刑事立案●检察院:未考虑最高法最新要求●法院:判决要综合考虑●法学专家:基层公检法有微妙分歧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各个交警分局获悉,醉驾入刑18天以来,在成都市区,被挡获的酒驾司机同比下降了4成。综合此前醉驾入刑案件基层公检法三方的态度,法学专家表示:“至少在基层公检法,三方的意

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不妥

对于近日最高法下达通知,醉驾被刑拘,法院可以视案情变更强制措施,喻中说:“这种做法并不妥当。”

喻中说,虽然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但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只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而公诉案件,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做出强制措施的决定。

醉驾是一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就这一点而言,法院应该无权变更。

法律落实不仅是定立法条

“一条法律要落到实处,不仅仅是定立法条就能做到的。”喻中说,刑法第133条对醉驾的规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就法条本身而言,只要醉驾就是犯罪,就应该受到刑罚。

但事实上,这条法律开始实施以来,就几经波折,法律要落到实处,需要一个完整的配套体系。目前法院可能还不具备足够的审判力量处理这些问题,这是条件限制。法律规定和司法过程的衔接,需要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理解产生分歧,也很正常,但最高法以下发通知的形式,统一认识的做法值得商榷。

最高法作出回应:各高级人民法院已将辖区内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候选案件报送最高法。最高法有关部门将尽快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总结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以指导性案例或其他适当的形式,印发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指导,确保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最新规定得到准确、严肃执行

酒驾入刑·数字

5月1日至5月15日

成都市区共挡获酒后驾驶53起,其中醉驾行为3起、酒驾行为50起

全国共查处醉驾2038起,同比降35%

全国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降37.8%

北京共查处505起,同比降82.2%

浙江共查处1100起,同比降77.2%

山西共查处205起,同比降26.8%

上海共查处665起,同比降55.8%

酒驾入刑·时间表

5月1日

《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

5月5日

最高法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指导

5月10日

最高法副院长张军:醉驾不应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

同日,公安部表示,各地警方对醉驾一律按刑事立案

5月17日

最高法下发通知:法院可视(醉驾)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关键字:酒驾 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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