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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醉驾入刑”言论有何不妥?

文章来源:     2011-06-16 16:01:10     编辑:贝尔  
导读: 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李俊杰网络毫无疑问是社会舆论的放大器。网络自身“海量信息、实时更新、双向互动”的特点,使任何一点微小的声音瞬间可以变成轰动世界的“重大新闻”。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任何负责任的发言者,任何怀着良好动机传播信息的人,特别是肩负重任的社会公职人员,必须考虑自己说话的时机、发言的对象和谈话的效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

  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李俊杰

  网络毫无疑问是社会舆论的放大器。网络自身“海量信息、实时更新、双向互动”的特点,使任何一点微小的声音瞬间可以变成轰动世界的“重大新闻”。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任何负责任的发言者,任何怀着良好动机传播信息的人,特别是肩负重任的社会公职人员,必须考虑自己说话的时机、发言的对象和谈话的效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

  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同志关于慎重对待“醉驾入刑”问题的一番言论,引发舆论和公众的强烈关注,个中是非曲直已是众说纷纭。我不是法律专家,不认为自己具有法律层面的发言权。但作为一个公民,一个专门以研究“文意”为业的编辑,觉得有责任为专家和有关领导提供一点参考意见,目的是使“立法精神”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使法律文本得到更准确的理解,使领导的言论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5月1日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0日,张军同志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刑法修正案中“醉驾入刑”的相关条款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我能够理解张军同志此番言论的良好动机,但很难认同这番话的社会效果。恕我直言,其弊有二:一是时机不对、效果不好。“醉驾入刑”条款建立在醉驾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之上,形成于人民群众强烈的呼唤之中,顺民意,得民心,出台及时,反响良好,人民群众正拭目以待。此时抛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说法,严重有违公众对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严重挫伤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心理期待,客观上暗合了一些人对某些无良法官可能利用量刑空间“以法谋私”的“成见”。作为法律内行和法院领导的张军同志,理应把法律出台后可能面临的各种情况考虑在前,将意见发表在征求意见和讨论过程中。即便是法律颁布后发表意见,也应借鉴新药投放使用后必须经过相当数量的临床试验,根据效果再作调整的原则慎重对待。而不是既不提醒于前,也不察效果于后,便匆忙发表可能产生歧义的言论。二是逻辑不严密。刑法修正案(八)表述清晰、意思明确,醉酒驾驶即入刑,并未限定醉酒之后是否造成严重危害,稍有理解能力的读者都不难从“文意理解”其含义。尽管刑法总则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但不能由此否定修正案(八)的根本精神,即“醉驾即入刑”,而不必考虑是否构成“严重危害”的本质含义。如何量刑,判多少是一回事,判不判是另外一回事。恰恰在这点上,不容有丝毫的含糊,不能在无意之间给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留下法律空间和制度空间。

  现在的核心问题,其实是如何科学界定什么是“醉驾”。说了半天,总该有个硬杠杠。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检委会2004年5月31日颁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驾。可见,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即可认定为醉驾。在此项标准未改动之前,张军同志特别强调的“醉驾入刑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就不是问题。因为新修订的“交法”第91条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表述看,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不仅不矛盾,而且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相得益彰,并不构成对刑事责任的否定。

  社会公职人员身份特殊,言论意义不同,效果不同,在网络环境众声沸腾的背景下,必须慎之又慎。兹事体大,不可不察。(文:朱铁志 《求是》杂志副总编辑)

  【即时通会员如是说】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被道德约束的话,法律根本就不存在。对于我国这么大个国家,法律可以说是民生的保障。对于张军同志的话,本人也不敢苟同,照他所说,“不能只从文意理解”,那么难道法律只是给别人看的?或者只是做做参考?甚至它只是对某些人有效?他的意思可能是要严惩酒驾,决不懈怠!记得上次在一帖吧看到,什么最组织神秘?最高的就是中国的“相关机构”,如果能把所有东西都具体会,那么可能就不存在这样的讽刺了,或许可能又有新的问题,比如:完全的规则化缺少了人性等等,但是这确实是个问题,也是比较迫切的问题,并不是体制有问题,而是有些领导干部的作风做法有问题。不只是法律,其他很多东西都有很大缺陷,当然,这是一个完善的过程,但是在这过程中是否应该透明化,最优化,还是领导的问题,群众只能起到监督和反馈的作用。相信十年或者二十年以后应该有很大改善!而不是“多年以后”!——阳利雄

  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同志关于慎重对待“醉驾入刑”问题的一番歧义言论,就其社会地位而言,是完全不应该的,也可以说有不称职的嫌疑,其引发舆论和公众的强烈关注是必然的。近年来,如清华北大北师大时不时爆发出个别“砖头”专家一样,不当言论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极其不好,可以考虑办班培训提高一下一把手们的社会学素质,因为公职人员代表的是政府形象,不可以胡言乱语的。“醉驾即入刑”是大原则,那么还什么“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就是胡扯。——栗彦卿

  张军的话为什么会“一石激起千层浪”?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已经降至前所未有的“低度”,随便什么言论放出来最先想到的就是滥用权力、曲解正义。当然,从政治学理论上来说,正是民众对政府的监督早就了政治和管理上的公平;但是从现实来看,政府公信力降低、政府官员形象集体转向负面,不仅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也是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的原因。需要做些什么来改善这种恶性循环。——西铭

  法律总该是硬性条文,只是张军的职位太特殊了,他的一言一行都会让人觉得是对法律的解释,就好像现在很多案件,人为的因素太多的强加在了法律的基础之上。法律的神圣以及文中的明白的阐述已经够明白了,张副院长这么一翻言论给一般人看来简直就是开脱。——杨文

  名人、负责人以及一切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人,说话的时候都应该慎之又慎,也许他们无心的一句话就会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尤其是现在这个消息传播速度空前的时代,他们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李特

  这个规则是为谁设立的??难道这就是上层建筑的声音!怎么没有领导出来纠正呢???——黄宗鹏

  法律不应该被如此轻浮地解说。——龙在天

  司法独立不容侵犯,勇于发表负责任的言论的人太少了,以至于形成某些官员很随意的发言就被神化的局面。——李展蓝

  尚不了解此事始末。每个人都有言论的自由。一种言论为何能够引起社会反响?为什么我们的“高层”关注点总在个人,而不是其他方面?法有尊严,倘若国家法律立法合理,司法独立,裁量得当,那么法律工作者在岗位上能够严格依法履职,工作外能畅所欲言不正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状态吗?——小迷

  当下出台的酒驾入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是众望所归,张军的言论与大众期望值不符,更何况其职位的特殊性、舆论传播迅速的时代使得他的言论被无限度的放大。伏尔泰曾经说过,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我们不能凭某些言论就武断的认为这个人怎么怎么样,这样是不公平的。——程鹏丽

  或许领导的言语有问题,但其出发点是好的,让人们客观而又公正的认识醉驾,但同时作为领导,政府的高级领导干部,他所说的话,不仅仅是代表自己对醉驾的理解,也是其所在单位或者是政府的一种政策的引导,现在的社会公职人员,应该秉着最自己对社会高度负责任的态度,重视自己的所言所行,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和混乱。——林宇

  那岂不是让所有的驾驶员去烧香拜佛了,祈祷自己醉驾不要危害过大!——李斐

  “醉驾入刑”是国家立法和司法部门经过很长时间的调研和研究得出的成果,应该得到肯定和支持。当然由于这一罪行是最新的,在实施起来可能会有一些盲区。不能矫枉过正,更不能离开法律的严肃性和严格性。个人觉得,开始时期的“醉驾入刑”应该倾向与对社会的引导和约束,当然也要注意法律的适应性和科学性!——倪卫校

  每个人都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自由,但这个自由不是随心所欲的自由,尤其作为公共人物在发表自己言论之前要考虑社会后果和影响。虽然我不是搞法律,但我认为法律定罪应该是有硬性的标准,岂可以说危害不大则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呢?危害大不大是事后结果,而酒驾的人本身行为构成了犯罪,用危害大小来定罪,恐怕更多酒驾的人会出现。——高欣婷

  醉驾本来就是不对,不论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然每个人都心存侥幸,还有谁去遵守法规?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不应该醉酒驾驶,无论对自己还是他人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对于醉驾行为应该严厉打击!——张欢

  网络确实有将声音放大的功能,这种功能有利有弊。对于一些不良现象起到监督作用,但是对于一些本不应该有所夸大的事实进行夸大甚至有意渲染成别的色调,那么网络就没起到应有的作用。在这件事上,副院长所言“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这样会让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同时也有碍司法公正。——胡倩

  都是酒精惹的祸啊,脑精神被过度麻醉,还是待到清醒时再作回应和解释比较好,以免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和有损个人形象。——刘鹏飞

关键字:醉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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