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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贷款道路通行费 2月1日起可退费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2012-01-30 11:03:18     编辑:贝尔  
导读: 自2月1日起,已抵缴2012年度通行费的本市及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以及在2011年12月前办理车辆变动需进行变动退费及2011年以前历年未退通行费的车辆,可前往各征稽所办理退费。

  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发《关于本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退费相关事宜的通告》明确,自2月1日起,已抵缴2012年度通行费的本市及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以及在2011年12月前办理车辆变动需进行变动退费及2011年以前历年未退通行费的车辆,可前往各征稽所办理退费。

  此次退费共有两种退费方式:一种是抵缴退费,车主可自行前往各征稽所(宝山征稽所除外)办理;或可以通过挂号信形式将申请退费所需材料寄至全市任一征稽所,车主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必须与通行费缴讫凭证上的“缴费单位”栏同名;另外一种是车辆变动退费,必须车主自行前往各征稽所(宝山征稽所除外)办理。退费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退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至车主的银行账户。

  《通告》明确,自2012年2月1日至4月30日,全市任一征稽所受理(宝山征稽所仅受理邮寄方式)。5月1日起至年底,仅设市通行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第三征稽所(曹杨路1040弄1号3楼)对外受理退费,其他征稽所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国定节假日和计算机维护日除外。)

  此次退费的相关事宜,包括退费所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等,可从上海公路网www.highway.sh.cn上查询,也可致电上海公路服务热线12122进行咨询。退费申请回执可从上海公路网上下载,或至各通行费征稽所领取。

  此外,对于尚未缴清2011年及以前通行费的单位及个人应尽快前往全市各征稽所办理补缴手续。

关键字:贷款道路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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