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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立法须保持超然中立

文章来源:华商报     2011-09-26 09:13:48     编辑:安宁  
导读: 已爽约6年的汽车“三包”立法再度提上日程,国家质检总局在官网发布消息,开始对汽车“三包”规定再次征集公众意见,并将于10月下旬召开立法听证会。

  已爽约6年的汽车“三包”立法再度提上日程,国家质检总局在官网发布消息,开始对汽车“三包”规定再次征集公众意见,并将于10月下旬召开立法听证会。

  伴随着突飞猛进的汽车消费市场膨胀,相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则显得相当匮乏。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要履行“三包”责任或者其他责任,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法律宣示性的原则性条款始终难以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利器”。

  与成熟汽车市场相比,中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障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执行层面都不够给力,致使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20405件,同比增长51.1%。这种抽象的数据和频频发生的汽车召回事件相互印证,让消费者处在极端缺乏保护的边缘险境。法律规则的缺失,导致目前的汽车消费市场出现严重的权利失衡,处在弱势一方的消费者面对厂家和经销商的“自我解释”“哑巴吃黄连”,不得已酿造砸车维权等极端事件。

  规则供给是实现市场规范化的基础,而要制定出公平正义的法律规则,就必须正视其中的利益矛盾,实现立法的均衡配置。在美国,人们把毛病百出、一修再修的新汽车称为“柠檬车”,由此侧重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规称为“柠檬法案”,各州都出台了此类法案,根据法律规定,新车维修超过四次可无条件退款。相比而言,我国在汽车三包立法方面如此滞后迟延,说明消费者权益尚未在此类规则设计中获得应有的重视,商家的利益成为立法出台的最大障碍。

  汽车再怎么特殊,也是一个用来消费的商品,这就需要谨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念,对这一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品进行更完善的立法规范,这种侧重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其实也隐含着强化生产、销售商家对产品质量的责任意识的社会治理功能。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汽车三包期间的设定,对退换、维修标准的明确,对质量维修次数和日期的限定等,旨在维护广大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通过明确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相关责任,来促进汽车生产、销售、维修等环节更加规范化、有序化,以形成健康有序、信用度高的汽车消费市场。

  汽车“三包”为何历经6年难产,原因就在于其中的利益难以均衡。因为它不仅涉及厂商、经销商的利益和责任划分等问题,还与汽车检测标准等有重要关系,涉及的利益主体较为复杂。当前,我国汽车销售主体资质参差不齐,销售服务行业和汽车配件商品准入制度及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鉴定机构缺乏权威性,导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配套规则体系十分凌乱。如果要让汽车“三包”制度早日确立并发挥出治理效益,就必须解决好立法中的权利义务配置难题。在这个过程中,立法主体如何保持超然中立,就成为关系立法的质量与进程的关键。只有从利益博弈的公开化平台上,才能确立起立法规则的正义性。

关键字:汽车“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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