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意见稿第十五条“调查措施”中规定:主管部门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
此外,意见稿在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中,加大了处罚力度。相关条文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召回等多种行为,将被追刑责,最高处以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我们相信,无论是意见稿中提出的“查封、扣押问题汽车”,亦或是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都是对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体系的完善和改进,我们期盼着中国的《汽车召回监管条例》尽快出台,我们希望中国的汽车市场能早日有一把“召回利剑”,为中国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