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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考虑4项因素

文章来源:     2011-05-31 14:28:18     编辑:安宁  
导读: 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3起醉驾刑案。其中本市首例摩托车醉驾案(本报曾报道),无证摩托车司机祝某醉驾与小客车发生事故,被法庭认定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3个月。承办法官对该罪量刑的因素解释称,确认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考虑4项因素。

  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3起醉驾刑案。其中本市首例摩托车醉驾案(本报曾报道),无证摩托车司机祝某醉驾与小客车发生事故,被法庭认定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3个月。承办法官对该罪量刑的因素解释称,确认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考虑4项因素。

  1 摩托醉驾案“简易”审理当庭判决

  祝某现年30岁,河南来京人员,是朝阳区一家KTV的经理。5月9日凌晨下班后,祝某和同事到柳芳地区的饭馆就餐,其间4人喝了七八瓶啤酒。清晨7点,祝某开着自己的无证摩托车,带上朋友付某往家走。行至朝阳区燕丰商场路口时,直行的摩托车和一辆转弯的小客车相撞,祝某和付某受伤。交警到达现场后对祝某做了呼气测试,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醉驾标准,遂将其刑拘。

  昨天上午10点半,此案适用了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检方材料显示,祝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在法庭上祝某表示认罪,他称无证摩托车是从网上购买的,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行驶证。半小时后,法官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祝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祝某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2 高速路醉驾案被拦截后锁门抗拒

  另外一起醉驾案发生在京沪高速路沿线。5月2日晚,袁某和朋友蔡某吃饭,各自喝了二两多白酒后,袁某开车带蔡某上了京沪高速路沿线。行至出京方向大羊坊收费站时,袁某遇到民警查车。袁某摇下车窗后,民警出示证件要求其下车。不料袁某不仅没有配合,反而摇上车窗,熄火锁上车门,坐在驾驶座上睡着了。副驾驶座的蔡某见状,也坐着睡了起来。两个小时后,蔡某睡醒后开门下车,袁某也下车接受检查。经当场抽血测试,袁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1.6mg/100ml,随即被刑拘,10天后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

  “我当时吓晕了,很紧张,车门是自动锁上的。”袁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希望其他司机以他为戒,千万不要醉驾。朝阳法院认定袁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决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承办法官解释说,事发时袁某行驶在京沪高速路的沿线,不属于高速公路主路。若在主路醉驾,其危险度会更高,量刑也会考虑这一因素。

  3 农用车醉驾案超过醉驾标准两倍

  昨天本市首例醉驾农用车案也进行了宣判。5月6日晚,42岁的无业人员楚某醉酒后开农用车上路,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交警赶到现场后,检测出楚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9.8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的两倍还多。

  法庭审理时楚某表示认罪,称当晚喝了4瓶啤酒上路,没想到会撞车。石景山法院当庭宣判,认定楚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他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庭外追访危险驾驶罪考虑四因素

  昨天上午,首例摩托车醉驾案承办法官李晓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机动车的类型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根据刑法规定,只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本案中的祝某也不例外。

  李晓说,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主要考虑因素有4个,一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根据鉴定,祝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超过醉驾标准的两倍多;二是有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祝某骑摩托车与小客车相撞,且他有责任;三是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四是他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本案中祝某属于无证驾驶。

关键字: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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