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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第三次起罚1000元 最高罚款5万元

文章来源:     2010-01-15 09:44:44     编辑:admin  
导读:

闯红灯第三次起罚1000元 最高罚款5万元

  醉酒驾驶罚款3000元,扣证6个月和处15日以下拘留。(资料图片)本报记者 邵东升 摄

  广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昨日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建议在本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与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又做了较大修改,不再强调单一处罚,对闯红灯等一般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额度总体上有所降低,规定也更加合理,譬如冲红灯前两次罚500元,一年内第三次起才罚1000元,并且主动缴纳罚款还可减半处罚。按规矩开车的普通车主,如果只是偶尔不小心发生违章,实际缴纳的罚款与现行规定相比将有所减少。而此前的记分规定不再写入,转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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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罚款20元最高罚款5万元

  惩教结合、过罚相当是此番修改的最大特点。如何做到过罚相当?三审稿一是强调对严重妨碍特区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如在上位法和特区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对套牌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套牌仍处最高罚款5万元,遮挡、污损车牌扣车并罚6000元,驾驶无证无号牌车辆扣车并罚1万元等。

  二是规定在特区内并非严重和突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继续适用特区现行的规定,如违反禁行和限行的处罚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罚300元。

  三是对上位法已有规定且符合特区实际情况的,则直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如删除了未按规定购买交强险和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处罚等内容。

  四是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根据特区的实际需要进行细化,如对重、中型载货汽车超载分四种情形分别进行处罚。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对轻微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适当降低了处罚标准,如对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轻微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这是最低罚款),但是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要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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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红灯第三次起罚1000元

  这次道路交通处罚条例的立法之所以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很大原因是因为对冲红灯等10种一般性的交通违法行为拟实施高达1000元并且累加递进最高至1万元的“天价罚款”。经过几次修改,在昨天提交人大审议的三审稿中,记者发现,这十类行为的罚款额度都有所降低,譬如:冲红灯改为一年内前两次只罚500元,从第三次起才增加至罚1000元,五次以上并处扣证三个月;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缓慢行驶时强行“加塞”的等情况,改为每次罚300元,三次起罚500元等;高速公路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罚500元;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罚200元,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罚5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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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减半

  更关键的是,这次三审稿还恢复了一审稿中对普通车主的“利好”规定,即增加了主动缴纳罚款减半的制度。规定:仅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自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上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主动缴纳罚款的,按应缴罚款金额减半缴纳。但一年内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五次以上的除外。

  根据这项规定,一般车主如果不小心发生冲红灯等一般性交通违章,只要一年内次数不多,且及时缴纳罚款,被罚的金额与现行政策相比将有所较少。以冲红灯为例,特区内目前执行的政策是一律罚款500元。而根据《草案修改稿》,一年内前两次冲红灯每次罚500元,主动缴纳减半后为250元,只是目前的一半;第三次起每次罚1000元,减半后为500元,与目前罚款额度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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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件可申请免罚一次

  《草案修改稿》的另一个人性化地方,是增加了关于具备一定条件可申请免罚款一次的规定。这些条件包括:(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500元以下。此类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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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开车罚款额度也降低

  酒后驾驶是目前社会关注和政府治理的重点。此前曾经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0元罚款。昨天的三审稿做了大幅度的减少,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3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15日以下拘留。

  不过,三审稿增加规定:对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15日拘留。

  此外,一年内再次醉酒后驾驶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社会服务1小时抵扣证1天

  “社会服务制度”是本次道路交通处罚条例立法的一项创新。二审稿曾规定违法行为人为医疗机构提供义务护理或者参加市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服务。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医疗护理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义工联组织的活动应该是义工自愿参加的,不应当带有人身强制性。社会上也有意见反映,这一规定有人身强制之嫌,是一种变相的行政处罚,超出了特区立法权限范围。

  为更好体现社会服务的教育功能,提高该项制度的可操作性,《草案修改稿》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主动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同时,为了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规定这种折抵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市卫生、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及市义工联合会等组织制定。

  

  不再写入交通违法记分规定

  二审稿曾经增设了记分制度,对各种交通违章行为设定了详细的扣分办法。市人大法委认为,记分应该在道路交通管理立法中进行规定,不宜在专门针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条例中与罚款、扣证等行政处罚方式并列。另外,记分制度由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已执行多年。公安部近年多次修改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调整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为公安部的一个部门规章,灵活性强,易于根据形势的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因此,昨日提请审议三审稿基本上完全删除了对各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体记分的规定。

  相关说法

  市政府:

  一般违法行为应合理处罚

  由于之前拟定的罚款额度较高,道路交通处罚条例的立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政府部门也不例外。去年11月二审后,市人大法委认真听取包括市政府在内的各方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代市政府起草的回函认为:处罚额度的确定,应以其行为的危害性及主观恶性为基础,做到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还要充分考虑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严重和突出的违法行为要重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应合理处罚。

  市纪委认为,对特区内交通违法行为设置得远高于特区外的处罚标准,将造成同一辆车、同一司机在特区内外交通违法受到处罚轻重大相径庭的现象,应考虑如何妥善应对和逐步解决。交警局各大队一线民警担心,超出普通市民承受能力的高额罚款,将大大加重有车族的负担,在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理未能同步跟上的情况下,很可能引起严重的暴力抗法。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单一加大处罚不妥

  市人大法委经认真研究后认为,良好的法治依赖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和谐统一。深圳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并不仅仅是因为我们的罚款额度不够高,日益增多的车辆、日益拥堵的道路、稍显落后的交通管理水平和有待提高的驾驶道德水平都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深圳已经进入汽车时代这一新形势下,单一通过加大处罚这一种手段维持交通安全、秩序已经不适应形势需要,应该利用包括处罚在内的立体的多元化手段来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为此,法委对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作出适当调整:在认同处罚作为重要的管理手段的前提下,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针对特区交通的实际情况,区分情节和轻重,尽量做到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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